在今年年初召开的全区卫生系统行风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责任下沉,落实到基层,要求各地把民营医院的行风建设纳入责任制范围,签订责任状,加强监管。为进一步加大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规范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促进民营医院行风建设,自治区卫生厅组成6个工作组,分别由厅领导和相关处室的领导带队,于2008年8月18日至28日对全区14个市的民营医院组织进行督导检查。
此前,自治区卫生厅根据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卫医发[2008]27号)中提出的“以保证患者安全目标”重点要求,结合广西民营医院的实际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以来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广西民营医院质量管理评价要点与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评价标准》的评价范围包括了医院管理,医疗、护理、感控、检验管理五大部分,设定工作目标与重点要求共27条,评价标准与评价要点95款,总分为500分。《评价标准》适用于设有床位的民营医院医疗服务质量评价。这次督查,除了按照《评价标准》的要求,查找民营医疗机构在依法执业、医疗质量管理、实验室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外,还将民营医院的行风制度建设、收费、价格公示以及处方等行风建设内容纳入督查范围。通过督查,促进医院有计划、有目标地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