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12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下列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我厅根据实际情况对附表进行了重新调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从广西卫生信息网(www.gxws.gov.cn)医政管理—医疗机构管理栏目中下载相关表格。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设置医疗机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8〕3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向拟设置的医疗机构核准规范的名称、类别和诊疗科目等。
三、为加强对医疗机构审批设置的管理,请各市卫生局将本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报我厅医政处备案,于2008年8月25日前发送至wstyzc@126.com。
四、各市卫生局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30日内,要报我厅医政处备案,并提交备案报告,详细报告审核结论、批准事项等情况。我厅将严格审核《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备案报告,必要时组织现场考核,对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违规审批医疗机构的,将依法纠正或撤销设置审批。
五、以上规定和重新调整后的表格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
下载附件:
审批附表
二〇〇八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