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局,柳钢、平果铝卫生处,区直各医疗卫生机构,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护士条例》(国务院第517号令)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9号令),做好全区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护士执业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114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条件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经审核合格的可以换发护士执业证书: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的;
(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护理工作的;
(三)身体状况符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9号令)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需提交的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贴照片);
(二)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办证用);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单位验原件,验证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四)旧式护士执业证书原件,无旧式护士执业证书原件的提交护理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单位验原件,验证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五)申请人学历证书复印件(单位验原件,验证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六)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6个月以内的健康体检表(贴照片);
(七)医疗卫生机构聘用的相关材料(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聘任证明,要求说明现从事工作岗位)。
以上材料均为一式一份。
三、换证程序
各市护士执业证书的换领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本单位聘用的符合换领护士执业证书的护士按要求填报换证申请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收集汇总护士换证材料(包括换领护士执业证书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登记表和统计表),报直接管辖的县(市、区)卫生局。
(二)各县(市、区)卫生局对辖区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的换证材料进行审核、统计、汇总,报送至所在设区的市卫生局。
(三)各设区的市卫生局对辖区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的换证材料,进行复审、统计、汇总,按规定的时间派专人送至我厅办理新的护士执业证书,并领回发放。
区直各医疗卫生机构直接向我厅报送材料为本单位聘用的护士集体办理换证手续。
办理换发护士执业证书的具体事宜由自治区卫生厅政务服务窗口负责(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我厅医政处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并根据需要抽调人员协助。
四、换证时间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单位要着手做好换证的各项准备工作。我厅将按市级行政区划顺序组织分批办理集体换证,力争今年12月份前完成换证工作。各市和区直医疗卫生单位报送材料办理换证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政策性强,涉及的人员多,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领导,严密组织,逐级负责,责任到人,严把申请材料审核关,做到符合条件的一个不漏,不符合条件的一个不办。
(二)换发护士执业证书使用的申请审核表和健康体检表(式样见附件)由各单位从广西卫生信息网下载区下载表格式样电子版,并自行印制。
(三)从2008年8月 20日起,全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停止按老办法使用老的护士执业证书办理护士执业注册。新的护士执业注册工作另行通知。
下载附件:
全部附件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护士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
3.换发护士执业证书人员审核登记表
4.换发护士执业证书人员统计表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