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局:
为掌握各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在阳朔召开的全区妇幼卫生工作现场会精神情况,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管理,经研究,决定于7月中旬组织开展全区妇幼卫生交叉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管理和使用情况。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的管理情况;
2、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管理情况。
(二)《两纲》实施情况。
《广西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中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减少出生缺陷发生率等重点难点指标完成情况。
(三)全区妇幼卫生工作现场会贯彻落实情况。
1、开展“婚前保健、婚姻登记、孕产期保健和婴幼儿保健一条龙服务”工作情况;
2、实施《第三周期母婴安全工程》,促进住院分娩率提高和孕产妇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下降等工作情况;
3、执行卫生厅《关于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意见的实施方案(2006-2010年)》情况。
(四)妇幼卫生项目和信息管理情况。
1、实施“降消”、母子系统保健、生殖健康/计划生育第六周期、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妇幼保健院国债项目情况;
2、落实2007年妇幼卫生信息工作会议和《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全国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精神,加强妇幼卫生信息监测网络建设,进行“三网监测”信息质量控制情况。
(五)《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情况。
1、按照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开展妇幼保健工作,履行妇幼公共卫生八大职能情况;
2、进行产科急救中心和转诊网络建设,加强高危孕产妇管理及对爱婴医院动态评估监督管理情况;
3、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质量管理评审工作进展情况。
二、督查方法
各市按《2008年全区妇幼卫生工作交叉督查方案》分组交叉进行督查。
三、督查人员
各督查组由卫生厅、自治区监督所、自治区妇幼保健院的抽调人员,以及各市卫生局领导、妇幼保健院长和监督所各1人组成。由各市卫生局领导担任督查组组长。
四、督查时间和集中地点
督查时间:2008年7月10 -16日。7月10日下午报到,7月11日上午集中培训《2008年全区妇幼卫生工作交叉督查方案》,下午赴各市督查。7月14日下午返回南宁市集中,15日汇报督查情况,16日返程。
培训和汇报地点:西园饭店(南宁市星光大道38号),总台电话0771-4822075。
五、其他
(一)督查车辆由各市卫生局负责安排。
(二)督查费用由卫生厅支付。其中督查人员的住宿费每人每天不能超过110元,差旅补助每人每天50元。检查期间的汽油费、过路停车等交通费用(不包括修车费)由各卫生局垫付,检查结束后将实际发生费用报卫生厅审核后通过转帐方式支付。
(三)请各市卫生局必须于2008年7月 7 日前将参加督查的市卫生局分管局长、妇幼保健院院长和监督所人员1名回执报卫生厅妇社处并通知按时参加。
联系人及电话:卫生厅妇社处黄威勇 0771-2826560
传真:0771-2634100 电子信箱:gxwstfsc@163.com
下载附件:
妇幼卫生交叉督查工作回执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