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建立医师定期考核长效机制,规范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一步加强医师的执业管理,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在全区范围有组织有计划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医师定期考核的考核对象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每两年为一周期。我区首次开展考核是从2007年12月1日开始。 2005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列入此次考核范围。以后每年对执业注册满两年的医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项,其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或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
每次考核结束后30日内,由医师注册所在机构及时将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报送到注册机关,由注册机关在其“执业记录”栏标注考核情况。如考核不合格,经培训3-6个月后再次考核合格者,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考核合格”字样印章(由注册机关刻制);如再次考核仍不合格,则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