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2007年中西部地区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管理方案》及《2007年中央补助广西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桂卫规财〔2008〕79号),为了做好全区乡镇卫生院中医(民族医)人员的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及目的
乡镇卫生院中医(民族医)培训是对全区1279所乡镇卫生院各1名具有一定中医(民族医)临床经验的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对中医(民族医)人员进行理论以及临床技能等知识的培训,使学员掌握常见病和多发病的临床诊疗技能,提高全区乡镇卫生院的中医(民族医)服务能力,满足农村群众对中医(民族医)的诊疗需求。
二、培训内容及时间
培训分理论培训及临床实践两部分,其中理论培训内容为:中医基础理论、中药学、方剂学、经络腧穴、针灸、中医内科、壮医经筋疗法、刮痧疗法、壮医药线点灸疗法、拔罐疗法、火攻疗法等。培训时间共130天,理论培训30天,临床实践100天。
三、培训的组织管理
(一)乡镇卫生院中医(民族医)培训工作由自治区卫生厅和各市卫生局共同完成。自治区卫生厅负责理论培训的组织实施,各市卫生局负责临床实践的组织实施。
(二)理论培训由自治区卫生厅安排在广西民族医药研究所进行,具体安排由广西民族医药研究所另行通知。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要及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保证学员按时参加理论培训。
(三)临床实践由各市卫生局负责安排到所属市级或县级中医院进行,为了保证实际培训效果,应采取分期分批的方式进行,确保每一个学员有充足的时间进行临床实践。原则上应在理论培训之后进行。
四、培训的组织实施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根据《2007年中央补助广西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中安排的名额做好组织工作,并由各市卫生局于6月10日前将《广西乡镇卫生院中医(民族医)人员培训情况登记表》以市为单位汇总报送我厅农村卫生管理处。
(二)培训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按照每人每天40元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学员往返交通费、差旅费由所在乡镇卫生院负责。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卫生部《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4〕2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严格按照补助的人数、标准、范围,及时、足额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给承担培训任务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严禁将财政补助直接发给受训人员,也不得另行收取培训费用,项目工作组织管理、监督和评估等方面工作经费不得挤占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四)联系方式
1、农村卫生管理处
联系人及电话:李树炮 0771-2811585
王 盛 0771-2809260、2818290(传真)
地 址:广西南宁市桃源路35号(530021)
电子邮箱:gxwstnwc@163.com
2、广西民族医药研究所
联系人及电话:付小珍 0771-3934925 、3127506(传真)
13257786688
地 址:广西南宁市明秀东路234号(530001)
下载附件:
全部附件
1.广西乡镇卫生院中医(民族医)人员培训名额分配表
2.广西乡镇卫生院中医(民族医)人员培训情况登记表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