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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自治区级中医“治未病”试点单位的通知 (桂卫中〔200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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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卫生局,区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落实吴仪副总理关于中医“治未病”工作的指示,推动中医“治未病”工作在我区的开展,我厅组织专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中医“治未病”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见附件1,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选择部分医疗机构开展中医“治未病”试点工作,为切实做好试点工作,请你们按照《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组织辖区内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自治区级中医“治未病”试点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试点工作原则上依托市级以上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进行,个别工作突出的综合医院中医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级中医医院也可纳入。

(二)医院重视中医“治未病”工作,在设施、人员、经费等方面能够给予支持。

(三)医院具备预防、保健、养生、康复等工作基础,进行了中医“治未病”工作的初步探索。

(四)开展中医“治未病”工作的中医药人员具备一定的养生保健康复知识和实践经验,熟练掌握中医药基本技能。

二、申报自治区级中医“治未病”试点单位的医疗机构,请参照《医疗机构开展中医“治未病”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框架》(见附件2)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三、申报自治区级中医“治未病”试点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定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与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有机结合。思路要清晰,目标要明确,重点要突出,可操作性要强,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四、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报经市卫生局审定同意后,由市卫生局于200855日前将正式文字稿一式2份并附电子版,报送我厅中医处。

五、我厅将组织专家对各地报送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进行审定,并确定试点单位。

六、其他

联系地址:南宁市桃源路35

广西卫生厅中医管理处

联 系 人:英健民

邮政编码:530021

联系电话(传真):0771-2825931

电子信箱:gxwstzy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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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中医“治未病”试点工作方案

2.医疗机构开展中医“治未病”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框架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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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区卫生厅中医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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