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局、各区直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等式样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07〕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点击阅读浏览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