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卫生局、区直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2号》,请点击阅读浏览。
二〇〇七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