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局,柳钢、平果铝卫生处,区直各医疗机构:
2005年以来,我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积极开展“规范化性病门诊”创建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已有28家医疗机构分别荣获了国家级、自治区级规范化性病门诊或合格性病门诊牌匾。为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7—2010)》(桂政办发〔2007〕100号),把创建“规范化性病门诊”工作引向深入,切实加强对性病诊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性病诊疗质量和服务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将创建“规范化性病门诊”工作作为医疗技术准入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起规范化管理的长效机制。从2010年1月1日起,已登记性病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凡性病门诊未达到合格以上标准的,在进行医疗机构执业校验时暂缓校验或取消其性病诊疗科目。
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性病诊疗管理规范(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性病诊疗机构执业标准(试行)》的要求,加强性病诊疗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并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性病诊疗机构考核评分标准(试行)》(桂卫医[2005]112号)进行自评,及时申报规范化(合格)性病门诊评审验收(申请审核表样式见附件1)。
三、规范化(合格)性病门诊的评审和发证(牌匾)。我厅负责性病防治专业机构以及100张(含)以上床位医疗机构性病门诊的评审和发证(牌匾)工作,日常事务性工作委托自治区皮肤病医院承办;各市卫生局负责不设病床或床位不到100张的医疗机构性病门诊的评审和发证(牌匾)工作(牌匾规格及制作要求见附件2),并将通过评审达到合格以上的医疗机构名单报我厅医政处备案,我厅将随时进行抽查。从2008年起,我厅每年组织1-2次评审,时间为第二季度或第四季度。到2008年底,每个市至少要创建1个自治区级规范化性病门诊,每个县(市、区)至少要有一个性病门诊通过评审达到合格以上标准。
四、做好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从事性病诊疗业务的医务人员(包括临床医生、护士、检验人员和咨询员)必须经过省级以上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并定期(每3年至少培训1次)接受市级以上专业技术培训。我厅委托自治区皮肤病医院具体组织实施培训工作。
申报我厅评审验收的规范化(合格)性病门诊,填写申请审核表一式一份经所在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寄到南宁市陈西路3号自治区皮肤病医院办公室,联系人:梁建秀,电话:0771-3278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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