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卫生局,柳钢、平果铝卫生处,区直各医疗卫生单位,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根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7月16日卫生部第5号令)有关规定,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二年后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重新申请执业注册。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规定,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范围:(1)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新的相应专业的;(2)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所受培训专业的。
为做好上述情况医师执业注册中的培训与考核工作,现将指定的培训与考核机构统一明确如下:
一、注册的执业机构为二、三级医院的,需经区内外三级医院(三级乙等医院中注册的需经三级甲等医院)相应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二、注册的执业机构为一级医院及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需经区内二级(含)以上医院或区外三级医院相应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公共卫生类别医师需经注册机关同级或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我厅以往下发文件中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申请办理医师执业注册时,要缜密考虑其执业范围,注册之后不得随意变更执业范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医师执业注册手续,严把医师执业范围变更关,维护医师执业注册的严肃性,规范医师执业行为。
下载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师执业注册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