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受理范围
已取得医师资格的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
三、核准条件
1、在军队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有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证明。
四、程序
申请人在自治区卫生厅人才与技术服务中心领取或者从广西卫生信息网医学考试栏目上下载《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申请表》及本须知→按本须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向所在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向自治区卫生厅人才与技术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受理→报自治区卫生厅审核→合格→发放《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助理医师资格证书》
五、需提交的资料
(一)《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由大军区级单位联(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出具的换领《医师资格证书》介绍信;
(四)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证明;
(五)原持有的军队《医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六)申请人6个月内二寸免冠半身照片四张。
(七)证书工本费5元/本,到15楼结算中心交纳。
六、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申报之前请认真阅读本须知,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2、所有材料必须按上述编号顺序排列,各种证明和复印件均应使用A4纸,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于原件完全一致。
3、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应于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安置90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上报自治区卫生厅审批。
七、办证咨询电话:0771—2809651、2618887区卫生厅人才与技术服务中心考试一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