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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区农村学校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 (桂疾控[2007]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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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

10年来,伤寒、副伤寒、甲型肝炎和感染性腹泻等肠道传染病在我区农村学校时有爆发或流行,严重威胁在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据对十余年来发生在我区学校近百起肠道传染病爆发或流行疫情进行调查分析,结果表明有80%以上系学校饮用水水质遭受污染所致。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肠道传染病在我区农村学校的发生和流行,切实保障农村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以及最近自治区发改委、水利厅、卫生厅、教育厅下发的《关于做好我区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桂发改农经[2007]260号)要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农村学校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努力构建我区农村学校饮用水水质和水性疾病监测网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努力做好农村学校饮用水监测检验工作,为学校防病改水和保障师生饮水安全提供依据

《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涉及高氟、高砷、微生物污染、苦咸水等与卫生防病有关的改水范围,由水利部门商卫生部门进行确定,也就是说,涉及防病改水的学校应当根据属地化管辖的原则由卫生部门向水利部门提出需要改水的名单和依据。自治区发改委、水利厅、卫生厅、教育厅下发的《关于做好我区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桂发改农经[2007]260号,见附件5)也明确提出“各级政府应当把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纳入社会经济事业发展规划,并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统筹安排”,并指出“在工程措施上,‘十一五’期间优先解决水质存在严重污染或近5年发生过介水传染病爆发疫情的学校”。因此,要履行好卫生部门的职责,疾控机构责不旁待,要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协调下,通过教育部门和学校的配合和支持,尽最大努力于近期对辖区农村寄宿学校饮用水进行水质监测检验和开展卫生学调查,并根据每一所学校水质监测检验、卫生学调查结果和该校近5年有无发生介水疾病流行情况结合起来,确定防病改水学校名单的优先顺序,并于20079-10月通过卫生行政部门或爱卫办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送当地发展与改革委、水利局和教育局,具体报告格式见附件1;水质监测检验报表见附件2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有风险防范意识,每年尽最大努力在每学期开学后1个月对寄宿学校开展饮用水卫生监测,至少做到对辖区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寄宿学校(如饮用水源卫生防护有缺陷,水源水附近存在污染源,饮用水未经消毒,既往检测微生物指标超标等)开展每年不少于2次的水质动态监测检验。根据每次检验结果并结合现场卫生学调查,由环境卫生(公共卫生)技术人员作出卫生学评价报告,若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仅反馈给学校;若水质达不到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则应在反馈给学校的同时通报给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卫生学评价意见包括评价依据、评价标准、符合标准要求的情况、存在问题和处理建议等。提出的建议一定要有针对性和可行性,比如,对于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超标的问题,重点要提出加强水质消毒处理和水源水的卫生防护,如严重超标有酿成介水疾病传播风险时,应当建议停止使用该饮用水源,并将该学校尽快纳入卫生防病改水范围。

二、加强学校介水传染病监测和疫情的应急处置

加强对学校介水疾病的日常监测工作,及时对学校爆发疫情或水污染事件进行处置和上报。对因供水引起介水传染病或中毒事件发生的学校,各有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及时开展流行病学、卫生学调查和实验室检验工作,做好卫生行政部门对水污染事件的技术支持工作,要将事件发生、调查处理经过按照附件3要求进行填写,并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时限要求及时上报我中心。

三、开展学校饮用水安全健康教育和饮用水安全管理培训,提高师生饮用水安全防范意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深入存在介水疾病传播风险的农村寄宿学校,协助学校开展形式多样的饮水安全健康教育宣传。可通过发宣传单、制作宣传画、开辟宣传专栏,重点强调饮用不卫生水对健康的危害、可传播的疾病和不饮用生水的重要性。同时,要在教育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加强对自备水源学校饮用水安全管理员的技术培训,重点是饮用水水源的卫生防护、饮用水消毒技术、饮用水卫生管理、饮用水污染事件报告与应急预案等有关内容的培训。不断提高农村寄宿学校师生饮用水安全意识和饮用水卫生管理水平。

四、积极探讨学校饮用水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各市级和介水疾病传播风险大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选择若干所存在风险隐患的(比如曾发生过介水疾病疫情或水质超标严重的学校)农村寄宿学校开展饮用水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这些工作对开展介水传染病疫情预报、预警具有重要意义。风险评估主要是基于在充分开展相关疾病影响因素的前提下,通过指标量化或数理统计分析作出相应风险级别的判断。为做好学校饮用水风险评估,则应当在介水疾病传播高峰季节开展饮用水水质动态监测,并结合翔实的饮用水水源卫生学调查结果的基础上作出风险评估。卫生学调查暨风险评估表见附件4。原则上对于风险评估为中度、重度级的饮用水均不能直接饮用,依据实际情况作出不能或暂停使用的建议。具体实施风险评估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请与我中心环境卫生与消毒科钟格梅副主医师商讨。

五、切实做好水质监测检验信息报告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于每年1月将上一年度开展农村学校饮用水卫生监测和检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书面报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以卫生行政部门名义报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教育和水利部门。

同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派专人于每年1210日前,以纸张报表或电子文档方式将附件1-4上报我中心,由我中心汇总并编写全区农村学校饮水安全现状年度分析报告,报自治区卫生厅和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为政府有关部门加快实施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数据上报地址:南宁市金洲路18号(广西区疾控中心环境卫生与消毒科钟格梅收),邮编:530028;上报电子邮箱:shuidiaocha@163.com;联系人:钟格梅,联系电话:0771-2518858附件1-4可在diaochabiao2006@163.com公共邮箱下载(密码2518761)。

总之,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与师生健康息息相关,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充分利用国家投入巨资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契机,加强领导,克服困难,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努力做好上述通知要求和相关工作,为确保农村师生饮水卫生安全,预防和控制介水疾病作出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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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县(市、区)农村寄宿学校饮用水卫生状况一览表

附件2:农村寄宿学校饮用水水质监测报告卡

附件3:农村寄宿学校水污染事件情况调查表

附件4:农村寄宿学校自备水源卫生学调查及风险评分表

附件5:《关于做好我区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桂发改农经[2007]260号)(转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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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自治区爱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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