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
饮用水卫生安全与人们健康息息相关。几十年来,我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滞后于城市,饮用水卫生也远远落后于城市,这是造成我区农村地区屡有伤寒副伤寒、细菌性痢疾、甲型肝炎、感染性腹泻等肠道传染病爆发的主要原因,也是我区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形势严峻的具体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十分重视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国务院常务会议已批准在“十一五”期间投入600多亿元用于解决全国1.6亿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问题;广西也将投入30-40亿元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解决近千万农村居民饮水安全问题。这无疑是一项重大的民心工程、健康工程和卫生防病工程,也是预防和控制肠道传染病的治本之策。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6]24号),以及最近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等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文件精神,现就全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农村饮用水监测检验及其信息报告等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努力履行职责
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关系到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关系到介水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到城乡和谐社会建设的统筹发展。《传染病防治法》以及上述文件精神明确提出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预防和控制相关传染病和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职责定位。归纳起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方面的主要职责有:一是开展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二是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农村饮用水工程开展卫生学评价;三是开展介水疾病监测和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四是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知识健康教育等。对上述主要职责的有效履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有清醒的认识,要加强领导,克服困难,协调相关部门落实人员、经费等,有效保障职责落实到位。
二、积极做好农村饮用水监测和检验工作
一是要求已纳入全区2007年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网络的县(市、区),一定要按照我中心下发的《2007年广西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实施方案》(桂疾控[2007]203号)要求,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各项监测检验和做好卫生学调查工作;二是尚未纳入全区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网络的县(市、区)更要克服困难,力争按照已下发的《2007年广西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实施方案》要求,在辖区范围内设立不少于10个有代表性的农村集中式供水水质监测点(包括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和已有的乡镇、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等),分别在丰、枯水期开展监测;三是按照体现社会效益最大化原则,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自身具备的水质检验资质和能力进行广泛宣传,积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农民群众委托的水质检验工作,对于委托水质样品要根据其委托目的和经济承受能力,以及检测指标的风险大小,由饮水监测专业人员确定具体的检验项目,加强质量控制,在规定时限内向委托方(人)出具检测报告,对客户有要求的检验项目,当地疾控机构不能检测的,应当委托上一级直至自治区疾控中心进行检验,以保证客户的权益和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效落实;四是对涉及到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卫生许可方面的水质卫生检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慎重和积极对待,应当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派出环境卫生专业人员到工程现场进行卫生学调查,依据《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进行样品的采集、保存和检测,水质检测指标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常规项目进行全分析,根据水质检测结果并结合现场卫生学调查结果做出该工程卫生学评价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水质监测检验能力建设
各市、县(市、区)疾病预防中心要尽快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实验室饮水检验仪器设备的装备,加强对人力资源的储备和技术培训,以满足新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常规项目的检验能力;对个别尚未通过计量认证的实验室,要尽快创造条件通过认证,不断提高实验室能力水平。
四、加强水质监测检验信息交流
无论是各监测点的水质监测检验结果,还是客户委托的样品检验结果,都应当主动向供水单位提出卫生学评价意见和建议。若系国债项目饮水工程,应向当地水利部门反馈卫生学评价意见;若系经营性供水单位,则要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和供水管理部门进行通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于每年1月将上一年度开展农村饮用水监测和检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分别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以卫生行政部门名义报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水利部门。
五、做好防病和污染区域的划定,为确定防病改水区域提供依据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通过开展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介水疾病监测、饮用水卫生专项调查、介水疾病应急处置和社会委托水质样品的检验,来动态掌握本辖区农村地区(含学校)高氟、高砷、高铁、高锰以及微生物污染等水质状况,及时通过卫生行政部门或爱卫办向水利部门提出上述需要改水的范围,确保当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卫生防病有机结合起来。
六、做好水质和水性疾病监测信息上报工作
对加入2007年我区农村饮水卫生监测网络的43个县(市、区)按照已经下发的《2007年广西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实施方案》要求上报有关监测数据;其余各市、县(市、区)要注意收集日常开展的农村饮水水质监测检验数据(包括主动监测掌握的数据和社会各界、客户委托检测所掌握的数据),并按本通知附件1要求进行填报。请单位盖章后于每年12月10日前进行上报。
七、加强介水传播疾病和饮水中毒事件的处置和上报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介水传播疾病和饮水中毒事件的处置和上报工作。对因供水引起介水传染病或中毒事件发生的供水单位,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流行病学、卫生学调查和实验室检验工作,以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对其进行查处,并及时将事件发生、调查处理经过按照附件2要求进行填写并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时限要求及时上报。
八、收集和分析涉水重点疾病线索并及时上报
据有关报道,国内一些地区存在肿瘤等慢性相关疾病高发的趋势,并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本着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依靠基层卫生单位(卫生院、卫生所、卫生室等)和医务人员、村干部、农村群众等等,收集相关疾病信息,对明显存在可能涉水重点疾病高发的村屯,要通过现场调查写出调查报告报我中心,我中心必要时将派出技术人员进行专项调查处理。
九、有关信息上报地址:南宁市金洲路18号广西区疾控中心环境卫生与消毒科钟格梅收,邮编:530028;电子邮箱:shuidiaocha@163.com;联系人:钟格梅,联系电话:0771-2518858。附件1-2可在diaochabiao2006@163.com公共邮箱下载(密码2518761)。
农村饮水监测检验工作和监测信息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意义重大。以上通知要求,务请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导班子认真研究,组织相关人员贯彻落实;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中心环境卫生与消毒科联系。对监测和信息报告完成好的县(市、区),我中心将建议自治区爱卫办优先纳入2008年全区农村饮水卫生监测网络,并给予更多的技术支持。
特此通知。
下载附件:
全部附件
附件-1 农村饮水调查采样点情况及水质检测结果表
附件-2 农村地区饮用水污染事件报告表
附件-3 有关术语和名词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七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