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局,柳铁、柳钢、平果铝卫生处,自治区卫生监督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住宿业卫生规范〉等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住宿业卫生规范》请自行从广西卫生信息网许可审批页面下载。
下载附件: 住宿业卫生规范
沐浴场所卫生规范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