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合管办: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桂政办发〔2007〕3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桂卫农卫〔2007〕8号)文件规定,由各医疗保健单位申请,经自治区卫生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评估小组评估、审核,自治区卫生厅决定确认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等22 家医疗保健单位为自治区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具体名单附后),并向社会公布。自治区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为全区参合农民提供医疗服务,参合农民凡在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希望各定点医疗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诊疗行为,加强医德医风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切实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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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