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爱卫会:
为了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桂政发[2006]6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2007—2011年)》(桂政办发[2007]15号)精神,自治区爱卫会根据国家的标准,结合我区实际,组织有关专家制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县城标准(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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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卫生县城标准的通知(桂爱卫会[2007]20号)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