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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护士执业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卫医〔2007〕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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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区直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护士执业许可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落实护士执业许可的审批权限。从200771日起,护士执业证书的核发及执业注册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二、各单位要按我厅《关于加强护士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卫医[2005]53号文)的规定使用《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进行申报,不得再使用旧版本的申请表。

三、护士执业证书由我厅统一向卫生部购买后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四、注册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规范护士执业许可管理,按规定对实施护士执业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内容进行公示,并定期公示本辖区护士执业注册情况。

五、按我厅《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管理工作方案》(桂卫医[2005]53号)的要求,认真做好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的审核和录入工作,确保信息准确。

六、认真做好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的整理、统计和上报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的护士注册信息上报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于每季第一个月20日前将汇总后的护士注册信息以书面和电子版两种形式报到我厅(电子版通过邮箱332948618qq.com报送)。我厅将定期公示各地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的上报情况,对不按规定上报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七、各级要加强对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监督管理,落实责任制,对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护士执业注册业务培训,提高注册质量和效能。

以往所发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人:卫生厅办证大厅黄磊,电话:5315597

                        

 

               二00七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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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区卫生厅医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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