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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确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卫农卫〔2007〕21号)

【字号 :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区直各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桂卫农卫〔20078号)有关规定,现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确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原则

(一)方便就医原则。优先考虑在农民群众居住集中、交通便捷的村、乡镇、县城选择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不一定与地方行政建制一致,不需要按照地方行政建制管辖划片。

(二)结构合理原则。定点医疗机构主体是国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也可准入。兼顾综合与专科、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与西医,技术和功能合理配置,合理布局,形成网络,满足参合农民到不同类别、不同专科特色、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就医的需求。

(三)合理分配医疗卫生资源原则。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应有利于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有利于促进分级医疗、双向转诊体系的建立;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竞争,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四)动态管理原则。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质量和医疗费用控制等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重新认定其定点资格的依据。

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程序

(一)卫生行政部门发布公告,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责任、义务、申报方式和时限等。
    
(二)医疗机构根据公告要求自愿提出申请。
    
(三)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进行现场评估,作出评估结论。
    
(四)卫生行政部门对评估结论进行研究,确定准入的医疗机构,并以文件形式予以确认,向参合农民公告。
   
(五)卫生行政部门与准入的定点医疗机构签署责任状(附件1)或服务协议书,明确责任、义务。

三、申报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一)持有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获得与医院工作相关的专项医疗技术许可证和医院专项业务许可证(合格证)。
    
(二)具备与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相适应的规模、功能结构、技术队伍及医疗设备配置,规章制度健全,业务管理规范。

(三)愿意成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承诺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制度和规定。

(四)承诺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和设备,完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任务。
   
四、申报提交材料

申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向相应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报告;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其他专项医疗技术许可证、医院专项业务许可证或合格证(复印件);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书(附件2);
    (四)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目标管理责任状

       2、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书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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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区卫生厅农村卫生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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