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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商业贿赂简报(三)

【字号 :

 

广西卫生厅治理医药购销领域

 

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第三期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7314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探索加大对一把手监督的新形式

 

    步贯彻落实好《实施纲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自治区卫生厅党组根据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的特点,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在职权、项目、资金的结合点以及管理制度监督的边缘,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关键性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重大项目专项监督办法》(试行),目前已在厅直属单位实施。(以下简称《监督办法》)。《监督办法》共分为七条。主要内容有监督的对象、监督机关、监督范围、监督对象应履行的责任和监督机关及监督责任人的责任等,具体内容是:

    监督的对象为自治区卫生厅及厅直属单位处级以上(含处级)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和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

    监督机关为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派驻卫生厅纪检组、监察室以及厅直属单位纪委、监察室。监督责任人为分管副厅长、派驻纪检组监察室的领导、监督对象单位的纪委书记监察室主任。

    监督范围:凡使用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单位垡资金、单位自有资金投资200万以上的基建项目(含新建、改建、维修、市场运作职工建房等);2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变更;投资单件50万元以上大型医疗器械采购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经厅党组批准后,由监督机关实施专项监督。

    监督对象应履行的责任:

    1、自学遵守党风廉政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圆满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2、如实向监督机关书面报告项目前期准备和项目招标情况。

    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改变或部分改变规划设计方案、改变或部分改变采购标的,造成投资额增加或减少,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必须在改变之前以书面形式向监督机关报告并说明原因。

    4、定期或不定期向监督人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并按规定邀请监督人参加相关的活动。

    5、项目完成后,被监督单位向监督机关书面报送验收和审计结算的情况和报告个人在项目实施过程的廉洁自律情况。

    6、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如抢险、地质灾害、在国外采购等特殊原因,必须改变原规划设计方案或采购方案,不能及时向监督机关报告的,可以事后补报并说明原因。

监督机关及监督责任人的责任:

1、对监督对象的书面报告及时审阅,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厅主要领导汇报。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的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3、在项目实施的监督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对严重违纪的要按照党纪政纪的规定立案处理。

4、项目实施结束后,要将专项监督的结果向厅党组报告。

专项监督工作确定后,派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向专项监督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发出《重大项目专项监督通知书》,并且直接送达所在单位党委和监督对象个人。

    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按照《监督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对监督对象遵守《监督办法》,接受监督的情况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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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卫生厅纪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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