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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爱卫会关于复审确认南宁市为自治区卫生城市的决定 (桂爱卫会〔200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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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爱卫会:

应你会申请,按照新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自治区爱卫会于2007101112日组织专家组对你市“自治区卫生城市”进行复审。

通过听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及走访群众,复审组认为,南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卫生创建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多年来坚持不懈地巩固自治区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推动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了环境卫生面貌,加强了卫生防病工作,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文明卫生意识,整体卫生水平达到了新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城市标准(试行)》的基本要求。经研究,决定确认南宁市为“自治区卫生城市”。

希望你们再接再厉,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做好巩固提高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〇〇七年十一月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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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自治区爱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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