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桂卫中[2006]30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中医、
中西结合医院管理年活动(第二周期)
评价办法与评价标准》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各三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提出的六大目标和45项重点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在第一周期评价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修改制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中医、中西结合医院管理年活动(第二周期)评价办法与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办法与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各项要求开展工作。自治区卫生厅、各市卫生局根据《评价办法与评价标准》对三级、二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第二周期)进行指导与评价、检查和监督,各市卫生局可参照此标准的要求,修订一级中医、中西结合医院的评价办法与评价标准。
《评价办法与评价标准》可在广西卫生信息网中医管理页面下载。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中医管理处。
联系电话(传真):0771-2801309
电子信箱:gxwstzy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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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办法与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