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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中期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号 :


 

各市、县人民政府: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中期评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三日

 

注:请各市人民政府转发本辖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

            规划中期评估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区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4年3月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2001-2010年)》(桂政发〔2004〕11号,以下简称《规划》)。最近,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06〕104号),要求各地做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中期评估工作,并于今年9-10月组织对我区的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中期复核评估。为检查我区各地贯彻落实《规划》情况,做好迎接国家对我区的评估准备,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评估范围

  对全区县(市、区)进行全面评估,在此基础上抽取15%的县(市、区)参加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的评估。

  二、组织实施

  (一)各县(市、区)自评。各县(市、区)于2006年8月15日前完成自评工作,自评结束后,填写《2001-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中期评估标准》(由自治区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印发),连同评估报告于8月31日前一并报自治区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二)各市抽查。2006年8月31日前各市要对本市1/3的县(市、区)进行抽查评估,参加抽查评估的县(市、区)要有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其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所占比例不超过参加抽查评估的县(市、区)总数的50%(除防城港市外)。

  (三)自治区评估。自治区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办公室于2006年9月进行审核和抽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卫生部。

  三、工作要求

  由自治区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另文下发。

    联系人:李树炮,联系电话:0771-2811585,电子邮箱:yangjj@gxw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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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农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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