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中期评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三日
注:请各市人民政府转发本辖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
规划中期评估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区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4年3月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2001-2010年)》(桂政发〔2004〕11号,以下简称《规划》)。最近,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06〕104号),要求各地做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中期评估工作,并于今年9-10月组织对我区的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中期复核评估。为检查我区各地贯彻落实《规划》情况,做好迎接国家对我区的评估准备,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评估范围
对全区县(市、区)进行全面评估,在此基础上抽取15%的县(市、区)参加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的评估。
二、组织实施
(一)各县(市、区)自评。各县(市、区)于2006年8月15日前完成自评工作,自评结束后,填写《2001-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中期评估标准》(由自治区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印发),连同评估报告于8月31日前一并报自治区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二)各市抽查。2006年8月31日前各市要对本市1/3的县(市、区)进行抽查评估,参加抽查评估的县(市、区)要有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其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所占比例不超过参加抽查评估的县(市、区)总数的50%(除防城港市外)。
(三)自治区评估。自治区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办公室于2006年9月进行审核和抽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卫生部。
三、工作要求
由自治区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另文下发。
联系人:李树炮,联系电话:0771-2811585,电子邮箱:yangjj@gxw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