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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区农村初保规划中期评估工作和印发《2001-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中期评估标准》的通知(桂卫农卫〔200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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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初保办: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中期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06]180号)(以下简称《评估方案》)的精神,自治区卫生厅和自治区初保办联合制定了《2001-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中期评估标准》(以下简称《评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我区农村初保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初保有关主要部门为成员的农村初保规划中期评估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布置和落实评估各项工作。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评估工作,要落实责任、明确分工、保障工作经费,使评估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二、认真做好初保评估抽查工作,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评估方案》要求,我区农村初保规划中期评估按照县级自评、市级抽查和自治区评估三步进行。各县自评按自治区卫生厅农卫处于7月10日在北海市举办的广西农村初保中期评估工作培训班的有关布置进行,并将自评结果报市备案;各市抽查的县(市、区),备选为自治区报国家进行评估的县(市、区)。各被抽查的县(市、区)除了填写《标准》外,还要按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通知》要求,填写《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中期评估县级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县级基本情况表》)和《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县级中期评估表》(以下简称《县级中期评估表》),连同评估报告一起,以书面形式和电子版形式报自治区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备自治区和国家抽查。(《标准》、《通知》和《县级基本情况表》、《县级中期评估表》等均可从广西卫生信息网(
www.gxws.gov.cn)上下载。)
  三、评估办法和标准。按自治区制定的《评估标准》(附后)进行。
  四、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开展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特色做法、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和建议等内容。
  五、评估人员和组成。各级评估人员由同级农村初保成员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自治区评估组由自治区农村初保委员会抽调自治区初保成员部门组成,人员名单另行通知。
  评估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办公室联系。联系人:李树炮、覃作夫,联系电话:0771-2811585,地址:南宁市桃源路35号,邮政编码:530021,电子邮箱:
yangjj@gxws.gov.cn
  附件:1、 2001-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中期评估标准 中期评估标准

     2、广西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农村居民健康行为调查问卷

 


                二〇〇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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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农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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