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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06]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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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中医药局:
    根据《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和卫生部《2006年卫生工作要点》,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于 2006年下半年组织开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中期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深入了解各地在实施《纲要》,加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方面取得的新进展,采取的新措施,积累的新经验,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掌握《纲要》实施进展情况,为全面落实《纲要》规定的目标和任务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进一步推动《纲要》的落实。
    二、评估范围
    各省(区、市)抽取15%的县(市、区)参加评估。参加评估的县(市、区)要兼顾社会经济发展不同水平,其中参加评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为2003年至2005年开展的试点县(市、区),所占比例不超过参加评估县(市、区)的20%。
    三、组织实施
    各省(区、市)卫生厅局依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评估指标,结合本省(区、市)初级卫生保健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参加评估的县(市、区)先自评,并填写《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中期评估县级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县级基本情况表》)和《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县级中期评估表》(以下简称《县级中期评估表》),省(区、市)卫生厅局负责审核,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抽样复核。
    四、时间安排
    2006年6月,开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中期评估培训,培训对象为各省(区、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相关人员,培训主要内容为讲解评估指标及计算方法。
    2006年7月—9月,各省(区、市)组织自评。
    2006年9月—10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抽样评估复核。
    五、工作要求
    (一)本次评估是《纲要》颁布实施至中期首次进行的评估,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积极指导评估县(市、区)开展评估工作,确保评估工作按时完成,并准确客观地反映本地区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进展情况。要以评估工作为契机,落实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的各项任务,推动农村卫生工作整体发展。
    (二)已制定评估方案的省(区、市),可按照本省(区、市)方案进行评估,但应包含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全部评估内容。评估结束后,各省形成评估报告,报告应包括开展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特色做法、存在问题及下步工作建议。评估报告连同各县《县级基本情况表》和《县级中期评估表》分别以纸质和电子版于2006年10月15日前报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
    联系单位: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初级卫生保健处
    联 系 人:王雪涛
    联系电话:010-68792597  68792314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邮    编:100044
    电子邮箱:
wangxt6676@sina.comnwszhc@yahoo.com.cn
    附件: 1、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中期评估县级基本情况表

          2、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县级中期评估表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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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农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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