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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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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卫中[206]20 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专家学术

经验继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人事局,区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开展我区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培养高层次的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推进中医药学术的研究、继承与发展,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今年开始启动自治区、市两级名中医药学术经验继承项目,为了加强项目管理,保证该项目得到更好地实施,现制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申报表

    2、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申报表

 

 

 

 

                                                                  二○○六年七月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

继承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开展和加强对全区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管理,培养高层次中医临床和中药技术人才,推进中医药学术的研究、继承与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以下简称"继承工作")是指遴选有丰富、独到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药专家为指导老师,选配具有相当专业理论和一定实践经验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为他们的继承人,采取师承方式进行培养。

第三条  继承工作的任务是:继承整理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造就高层次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研究、继承与发展中医药学术。

第四条  具备相应条件的中医药专家或中青年业务骨干,经遴选,方可承担继承教学任务或接受继承学习培养。继承教学和接受继承学习培养工作周期为3年。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五条  指导老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恪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坚定信心,开拓创新,坚持教书育人。

(二)受聘担任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含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专家。

(三)有丰富、独到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是专科专病的知名专家,医德高尚,在群众中享有盛誉。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临床或专业实践,完成继承带教任务。

符合上述的各项遴选条件,虽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但具备带教条件的,仍可作为遴选人选。

第六条  继承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医、中西医结合或民族医疗机构,综合医院中从事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或民族医药工作,受聘担任主治医师、主管药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二)获得硕士、博士学位者可优先遴选。

(三)爱岗敬业,品学兼优,有志于研究和继承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

(四)与指导老师所从事的专业基本对口。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七条  指导老师的遴选程序:经符合条件的专家本人同意,由所在单位负责申报,经上级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卫生厅。

第八条  继承人的遴选程序:经符合继承人条件的个人申请、导师同意,由所在单位推荐,经上级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审核后上报自治区卫生厅。

第九条  自治区卫生厅会同人事厅组织专家对申报的指导老师与继承人进行评议,确定指导老师和继承人。

第十条  指导老师的名额,由自治区卫生厅根据各地中医药队伍的实际情况下达。

第十一条  各市卫生局会同人事部门根据下达的名额,组织指导老师与继承人的推荐,继承人按照每名指导老师选配1名的要求,采取公开竞争、公示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各地继承工作,应按照统一时间进岗和结业的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  各市卫生局组织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签订继承教学协议,并制定继承教学计划。

第十四条  继承人自进岗学习之日起,每周跟指导老师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得少于3个半天,独立从事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

第十五条  继承人在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应管理行政事务。

第十六条  继承人自进岗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中断。对确有特殊原因,中断时间在6个月内的,经市卫生局批准,可继续学习,并补足其缺少的教学、实践时间;中断时间超过6个月的,协议自行终止,停止学习。

第十七条  因指导老师原因不能继续带教情况的处理:

(一)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超过2年半并学有成效者,经市卫生局同意,报自治区卫生厅批准后,可自行整理、学习和研究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继续完成继承学习任务。

(二)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超过1年者,经市卫生局同意,报自治区卫生厅批准后,可转跟其他相应专业的指导老师学习,并重新签定继承教学协议,学习时间须延长半年。

(三)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不满1年者,应终止学习。

第五章  教学方式和要求

第十八条  继承教学以跟指导老师临床(实践)为主,完成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总结。

第十九条  为提高指导老师的整体教学水平,委托中医药高等院校对指导老师进行中医药经典理论、管理、教学方法等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条  继承人通过学习必须同时达到下列要求:

(一)基本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基本达到指导老师的临床疗效或技能技艺水平。

(二)按照中医药学术发展的规律,结合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对本学科领域的某一方面能提出新的见解和新的观点。

(三)学习期间发表2篇以上继承、总结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技术专长的论文,其中必须有1篇刊登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期刊(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

(四)结业时应提交由本人独立完成的、能反映指导老师临床经验和专长的本专科(专病)正规门诊或住院病历的医案研究报告。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一条  继承工作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阶段考核、结业考核和出师验收。

第二十二条  平时考核由指导老师进行,主要考核平时学习情况,带教单位负责督促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带教单位每半年按照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一次阶段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予以淘汰。

第二十四条  考核情况由带教单位归档,报市卫生局和自治区卫生厅中医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继承人学习期满,由市卫生局会同人事部门组织进行结业考核。结业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出师。

第二十六条  结业考核由市卫生局组织同行专家成立考核小组,严格按照自治区卫生厅下发的继承人结业考核指标、考核方法和考核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结业考核结果和考核工作总结由市卫生局报自治区卫生厅。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卫生厅会同人事厅组织专家对结业考核结果进行检查和验收。经考核、验收合格的继承人,由自治区卫生厅和自治区人事厅颁发出师证书。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卫生厅会同人事厅负责全区继承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自治区卫生厅中医管理处和市卫生局负责日常工作的管理。

第三十条  指导老师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继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八章  待遇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在继承教学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均由各自所在单位发给。

第三十二条  将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纳入部门预算,给予项目建设经费保证。

第三十三条  继承人经结业考核及出师验收合格并获得出师证书者,符合《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的,可优先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四条  继承人的研究成果可参加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奖的评选,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其奖项可作为晋升之科研成果条件。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卫生厅中医管理处、科教处等可委托有关中医药学术团体,组织开展继承人优秀论文等评选活动,并出版论文集。各地可开展对成绩优异继承人和有突出贡献指导老师的表彰活动。

第九章  经费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卫生厅中医管理处从本级经费中每年向各地划拨一定数量的款项,作为开展继承工作的专项补助经费,用于继承教学、带教津贴和管理等工作。各市卫生局、医疗机构应配套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继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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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区卫生厅中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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