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桂卫基妇[2003]35号)以及国家、自治区其他有关规定,我厅组织专家草拟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下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对该办法进行讨论,汇总修改意见,并于8月20日前书面反馈至处。
联系人:王盛
电话:0771-2809260
传真:0771-2818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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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卫生厅农卫处
二○○六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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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