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桂卫职考办〔2006〕4号
关于规范全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报名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全区各考点:
为了规范全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资格审核工作,现将全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历验证
考生提供的学历或学位证书必须真实有效,其试用(聘用)机构人事部门负责验证证书原件,试用(聘用)单位属民营医药卫生机构的,由其上级医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证证书原件。可进行网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www.chsi.com.cn )查询的,由考生提供网上查询码当面查询(获取网上查询码方法:1、中国移动用户发送 CX 到 366382,即可获得 12 位学历网上查询码;2、中国电信用户可通过拨打16838887声讯电话获得查询码);不能进行网上查询的,可调查考生的学籍档案及入学录取通知书或通过原就读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学籍,并结合卫生厅公布的广西各卫生类院校办学情况进行审核。
经查证后,经办人必须在学历证书复印件上注明查证途径及结果并签名,加盖公章。
二、从业证明审核
试用(聘用)机构出具从业证明,在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单位从业,需合并计算从业年限的,各相关单位均应出具从业年限证明。试用机构属民营医药卫生机构的,受聘者必须是在其上级医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人员,其上级医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从业证明”上明示并加盖公章。单位出具的从业证明必须真实有效,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参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处理。
三、身份证明验证
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效身份证明必须是带有考生本人照片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或文职干部证,护照和台、港、澳往来大陆有效证件等4种类型证件)。其他身份证明不能作为考生报考及进入考场的身份证件。
四、部队、武警、边防、消防、警卫部队考生资格审查
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部队、武警、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的考生资格,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隶属于各军区的考生由各军区卫生处或政治部审查;隶属武警总队的考生由武警总队卫生处审查;隶属边防总队的考生由边防总队卫生处审查;隶属消防总队的考生由消防总队卫生处审查;隶属警卫局的考生由警卫局政治部审查。部队“三级”医院的考生(含非现役军人)由其医院人事部门审查。上述报考人员,必须正确填写部队编号、单位所属及单位性质。
五、工作单位名称的审核
从2007年起,考生填写《××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的工作单位名称必须统一使用该单位的医药卫生机构注册名称。
六、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文件执行。
请各考点认真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有关工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和报告。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