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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卫生系统行风建设目标管理责任状

【字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统
                   2005年行风建设目标管理责任状
 
   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卫生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深入开展“管理年”活动的要求, 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切实纠正医疗机构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工作的满意度,明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卫生行风建设工作中的职责,自治区卫生厅厅长分别与各市卫生局局长、区直各医院院长签订本责任状。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明确和落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三个责任主体在卫生行风建设中的责任,卫生局局长、医疗卫生机构行政“一把手”对行风建设任务负总责。把行风建设纳入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定期检查和考核。
   二、医疗机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医疗服务行为规范》,进一步落实医疗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强化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健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管制度,完善医疗纠纷投诉处理办法,建立以医疗质量、效率、费用为主要内容的绩效评价制度。不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包括非本专业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和无执业资格人员独立从事诊疗活动,不将医疗机构场所以出租、承包等方式交由他人从事诊疗活动,不刊播非法或虚假广告。医务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外出会诊或到非执业地点会诊或手术。禁止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中收受“红包”、“药品回扣”和“开单提成”,或在医药购销中以职务之便接受销售商的宴请、礼物或考察、旅游等安排。
    三、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院价格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医院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规范》,不自立收费项目、不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扩大收费范围、强制或变相收费。公示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继续推行和完善住院费用清单制、医疗服务费用查询制,提高医疗服务和医疗收费的透明度,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医疗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医疗质量管理目标、措施和监管办法。抓好单病种质量的管理,按规定将每专科前三位病种列入监督范围,把单病种的诊疗质量列入医疗服务管理的内容,制定相应单病种监督检查、考核制度。定期对医疗服务质量、运行绩效、医德医风等进行考核并作为分配要素纳入管理,对医疗工作量、服务质量和医疗费用等医疗服务信息每半年公示一次。
    五、严格执行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县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100%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对自治区规定列入招标采购范围的药品要100%实行集中招标采购,不得采购非中标药品和医疗器械(除特殊情况需要备案采购外)。
    六、加强药品使用动态监控,建立药品动态监控制度。制订药品用量总目标,综合医院要把药品收入控制在业务收入的45%以内,肿瘤、传染等非外科专科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控制在50%以内。每月对药品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并描绘走势图,对使用量大的前50位西药、前10位中成药进行统计分析,对波幅大于20%的药品要进行原因分析,并作相应处理。对当月门诊、住院药品使用总额、门诊单张处方金额前10名的医生进行公示。
    七、严格院内药品和制剂管理。建立因病施治,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监督管理制度,各级医生使用抗菌药物范围和门诊、住院使用抗菌药物范围符合率达100%。不得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和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和制剂。
    对落实上述目标成效显著者,将给予表彰。对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单位和部门,将依据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医疗机构出现违法执业行为、不按责任状要求落实行风建设工作任务、对本单位违规人员处理不当或不及时的,将给予全区通报批评、社会公示、限期整改、暂停执业资格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等处理。医务人员违背职业道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损害群众利益的,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缓聘、低聘、解聘、取消当年评优、评职称、晋级资格等处理,直到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厅长:

市 卫  生 局  局 长:

区  直  医  院  院  长:

                                           二OO五年二月一日

新闻出处:纪检组监察室
加入时间:2005-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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