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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卫生系统开展纠风专项治理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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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发电[2004]62号

关于在全国卫生系统开展纠风专项治理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纠风办:   

    为贯彻落实《2004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国纠办发〔2004〕8号)、《卫生部关于在全国卫生系统开展纠正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卫办发〔2004〕140号)等文件精神和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按照《全国卫生系统开展纠风专项治理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卫办发〔2004〕280号)的要求,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决定对全国卫生系统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    

   一、检查内容这次检查主要按照《全国卫生系统开展纠风专项治理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内容,对今年以来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是收受回扣、"红包"以及"开单提成"和乱收费的治理情况(附件1)。(一)组织领导情况;(二)治理收受回扣、"红包"以及"开单提成"和乱收费等"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三)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情况;(四)开展宣传教育,加强队伍建设的情况;(五)加强医院管理,建立和完善行风建设及纠风工作制度的情况;(六)严肃行业纪律,查处违规违纪问题的情况。   

    二、组织分工此次检查主要采用重点抽查与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重点抽查。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河南、山西、浙江、广东、海南、云南等10个省(市),由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组成五个检查组进行重点抽查。检查组由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有关领导带队,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有关司局工作人员和上述省(市)卫生厅(局)纪检组组长或监察室主任(纠风办主任)参加,每组5-6人(附件2)。

   (二)交叉检查。河北、陕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0个省(区、市)之间进行交叉检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部属、部管医院随所在地参加检查,对西藏的检查另行安排)。各省(区、市)卫生厅(局)组成专门的检查组,由1名厅级干部带队,抽调熟悉纠风工作的人员参加,每组4-5人(附件3)。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卫生部纪检组监察局、卫生部纠风办负责检查工作的综合协调、信息交流与汇总工作。     

    三、检查方法(一)听取汇报。听取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受检医院关于行风建设及纠风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汇报。

   (二)召开座谈会与进行问卷调查。分别召开患者、医务人员和行风监督员座谈会,听取对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同时进行问卷调查(附件4)。   

   (三)查阅资料。调阅有关行业作风建设和纠风专项治理的工作计划、文件档案等原始材料。

   (四)实地察看。从省(区、市)卫生系统随机抽取3所以上医院,明察暗访,进行实地检查(部属、部管医院随所在地接受检查)。   

    四、时间安排    11月10日前,下发《关于在全国卫生系统开展纠风专项治理检查的通知》;11月15日-12月15日,具体实施检查工作;12月20日前,各检查组将检查工作情况汇总报送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卫生部纪检组监察局、卫生部纠风办;12月30日前,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卫生部纪检组监察局、卫生部纠风办将检查工作总结报卫生部党组和国务院纠风办。   

    五、几点要求(一)提高认识,严肃纪律。这次检查,是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首次统一组织的全国卫生系统纠风专项治理工作检查,意义重大。各检查组要坚持严谨、公正、廉洁的工作原则,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带着好的作风去检查行风。(二)注重实效,保证质量。各检查组要高标准完成检查任务,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在检查中要注意发现、总结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对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沟通,责成受检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处理结果要报送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卫生部纪检组监察局、卫生部纠风办。(三)突出重点,有所侧重。各检查组在检查中要注意把握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四个重点问题,注意侧重检查能够全面反映行风建设情况的医院。(四)认真组织,积极配合。参加交叉检查的卫生厅(局)要认真组织好检查工作,同时要做好接受检查的准备工作。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由各地自行商定检查时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院要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五)及时总结,按时上报。检查工作结束后,各检查组要将检查情况及时进行整理汇总,按时报送。同时抄送受检省(区、市)卫生厅(局)。各检查组(包括交叉检查组)的差旅费由卫生部统一承担,检查组在各省(区、市)内产生的检查费用由受检地承担。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卫生部纪检组监察局、卫生部纠风办要及时汇总各检查组的情况汇报,写出总结报告,报卫生部党组和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将在全国卫生系统通报专项治理工作检查情况,并报送中央纪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                   

 附件:1.全国卫生系统纠风专项治理检查具体检查内容;

       2.全国卫生系统纠风专项治理检查重点抽查检查组成员名单;

       3. 各省(区、市)交叉检查顺序安排;

       4.问卷调查表。  

 卫生部              国务院纠风办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纪委、监察部办公厅、第四纪检监察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部属部管医院,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

新闻出处:纪检组监察室
加入时间:200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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