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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区三级医院 开展纠风专项治理检查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各三级医院: 为了解各地贯彻落实《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统开展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监[2004]5号)的情况,做好全国卫生系统纠风专项治理检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自治区卫生厅决定,于10月中旬派出检查组,对全区各三级医院开展纠风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检查评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三级医院于10月12日前,逐项对照评分细则,实事求是地做好自查自评;请各市卫生局对所属三级医院加强指导和督促,并在检查组到达时给予配合,共同做好检查工作。检查组检查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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