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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字号 :

桂卫医[2004]80号


各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44号)和全国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卫生系统内开展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办发[2004]44号文件和全国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在自治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出台之前,各地要根据国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辖区内开展拉网式自查工作。
    二、 卫生部门开展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
    (一) 进一步理顺单采血浆站的管理体系,要求各单采血浆站产权明晰,具有法人资格,在经济上必须与县(市)卫生局或防疫站等单位完全脱钩。
    (二) 严肃查处单采血浆站手工采集、跨区域采集、超量频繁采集和冒名顶替采集原料血浆,以及不使用《供血浆证》及伪造、涂改《供血浆证》等违法行为。
    (三) 严肃查处无偿献血中的冒名顶替等违法行为。
    (四) 严肃查处采供血机构不按规定进行身份识别、不按标准进行健康体检、不按规定项目进行血液检验、不使用统一招标的检验试剂和一次性耗材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 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尤其是乡镇卫生院和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非法自采自供血液行为,或在应急用血情况下没有执行报告制度,以及输血前不按规定项目进行检验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 加大对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所用的一次性医疗器械的采购、使用、回收、处置的管理,对使用后的物品严格实行消毒、毁形处理。
    (七) 协同公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集血液、原料血浆的犯罪行为和组织他人卖血(浆)、或以暴力胁迫及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血(浆)的“血头”、“血霸”。
    (八)协同食品和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血液制品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惩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法收购原料血浆的行为。
    三、近日自治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将下发各地,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自治区的专项整治方案,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和要求,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二OO四年六月四日

 

   附件:医80号.doc

     


加入时间:200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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