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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食品、食品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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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自治区卫生厅《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受理范围
  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辐照食品、强化食品、特殊营养食品、调味品(酱油新工艺和酸水解酱油);
  自治区卫生厅规定的下列食品: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原料生产的食品、瓶装饮用矿泉水、食品用橡胶制品、纯净水、可乐型饮料、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中外合作、合资、外商独资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产品;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审查批准的其他产品。
受理条件
  1、 产品原料配方符合卫生要求;
  2、 具有专用的生产经营场所,生产工艺、设备、布局以及卫生条件符合《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或相关卫生规范要求
  3、 产品卫生质量稳定,经检验三批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
  4、 产品标签及说明书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及有关规定;
  5、 技术转让、合作生产或租赁场所的应持有有效合同;
  6、 具备产品自检能力;
  7、 有直接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
  8、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生产经营必备条件;
需提交的资料:(一式三份)
    1、食品、食品用产品卫生许可申请表
  2、产品配方
  3、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4、产品质量标准(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
  5、产品标签及说明书设计稿;
  6、生产车间平面布置图(工程图或电脑打印件)
     图纸需真实并标明尺寸。
    7、主要生产设备清单。
    8、卫生质量管理制度。
  9、产品的卫生监测资料。
  10、自检机构情况(人员/检验项目/检验设备等)
    11、其它资料(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明等)
注意事项
    1、产品名称填写应含商标品牌;若是委托加工的,生产地址应填写受委托方的生产地址;同一申报单位同时申报多个产品时,应按不同产品逐一申报,不同香型的系列产品可按一个产品申报。申请表需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申报单位”处要加该公章。
  2、配方填写真实准确,不得隐瞒。
  3、如产品使用国家标准的须注明并附上该标准。
  4、标签和说明书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宣传保健功能和暗示疗效;标签应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94)或《特殊营养食品标签》(GB13432-94)。续批或换证时需提供标签原件。
  5、产品的卫生监测资料必须由自治区卫生行厅确定的检测机构出据。监测采样由自治区卫生监督所指定监督员进行,现场采取三个生产批次的产品。
  6、委托加工需附委托加工合同及公证书;原料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需出具来源证明及卫生许可证件;申报纯净水、矿泉水的须提供生产设备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换证的除外);矿泉水还需提供有效采矿证。
  上述材料除申请表、有关证明文件以及工程图纸外的内容均应打印(A4纸)。所有材料逐页加盖有效印章。
  生产食品用化工产品(食品添加剂)请向自治区石化行业管理办公室(原石化厅)或轻工总会行业办(原轻工厅)申请,区卫生监督所提供卫生监督意见。
办理时限
1、 收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 审查合格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上报自治区卫生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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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区卫生厅法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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