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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卫生法》、卫生厅《桶装纯净饮用水生产卫生要求》、GB16330-1996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GB17324-1998纯净水卫生标准、GB8537-1995饮用天然矿泉水卫生标准。 受理范围 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生产经营的瓶(桶)装饮用纯净水、矿泉水、淡泉水。 受理条件 1. 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布局符合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要求(GB14881-94)。 2. 水处理设备水处理量应在每小时壹吨以上。 3. 具备全自动灌装线。 4. 具备空气净化装置,保证灌装间空气清洁度应达1000级。 5. 建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符合要求的检验室,感官指标、PH值、电导率、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项目必须批检合格后出厂。(矿泉水不要求检PH值、电导率) 6、产品卫生质量稳定,经检验三批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 7、有直接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 申报材料 1.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食品用产品卫生许可申请表; 2. 产品标签; 3. 检验机构情况(注明开展的检验项目、检验设备、提供检验人员上岗资格证明); 4. 主要生产设备(水处理机、全自动灌装线、空气净化装置)资料; 5. 包装材料卫生检验报告、包装材料生产厂卫生许可证明; 6. 卫生管理制度; 7. 产品的卫生监测资料。 8. 其他相关材料(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明等)。 注意事项: 1、 提供的材料除申请表、证明文件以及工程图纸外,应使用A4纸打印,逐页加盖单位印章,申报者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 产品的卫生监测资料必须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出据,监测采样由由卫生监督所指定监督员进行,现场采取三个批次的产品。 办理时限 1. 自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 审查合格者于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上报自治区卫生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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