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 受理范围: 1、上报卫生部审批的产品: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2、自治区卫生厅审批的产品: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水处理剂、除垢剂。 受理条件: 1、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2、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擎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3、企业应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 4、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5、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常规检验的检验室、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 申报资料: l、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情况介绍 3、自治区卫生监督所现场卫生审查意见 4、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书 5、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评价报告 6、产品开发、研制或技术转让资料 7、产品标签、说明书 8、产品原料来源及有关资料 9、生产车间平面布置图 10、企业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复印资料 11、产品执行标准 12、操作工人健康证复印件 13、有助于评审的其它关资料 14、完整产品样品一件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 审批程序: 1、生产企业领取并填写《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向自治区卫生监督所提出许可申请。 2、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受理企业申请后,对现场进行卫生监督审查。 3、评审通过的属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产品,发放《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须上报卫生部审批的产品,自治区卫生厅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卫部。评审未通过的产品,说明未被通过的理由。 办理时限: 1、收到完整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上报自治区卫生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