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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档案管理的通知

【字号 :
(1986年4月23日)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含理论研究成果和应用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档案是科技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全国各有关单位和各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都要认真加强管理。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国家科委发布的《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科技成果档案的使用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科技成果档案的范围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负责管理的科技成果档案,应包括科研项目从开题到完成鉴定、申报奖励、推广应用等全部过程所形成的有关科技文件材料。
    各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的科技成果档案,应包括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规定上报的如下有关材料:
    1.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按规定格式);
    2.技术鉴定证书(或评审证书、验收合格证明、检测合格证明等);
    3.科技成果鉴定(或评审)所必须的主要技术资料其中包括研究试验报告、调查考察报告、学术论著等,但不包括设计、生产定型图纸;
    4.应用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方案等材料。
    二、科技成果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1.科技成果档案按科技成果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应有专人负责管理科技成果档案,并建立相应的提供利用档案的管理办法;
    2.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档案由国家科委成果管理办公室负责集中统一管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负责按规定要求推荐并收集、上报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档案的有关材料;
    3.根据技术有偿转让的原则,对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应予以切实保护。今后,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档案中的应用技术成果有关材料,将只在国家科委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上作简要介绍,仅供管理工作使用,具体技术资料一律不对外借阅、复制,有关单位若需要了解其关键技术内容,可直接与成果完成单位联系。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制定有关行业(地方)科技成果档案的使用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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