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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设立卫生部行政复议机构的通知

【字号 :

【分类号】 2360019002
【时效性】 有效
【颁布日期】 901006
【失效日期】
【文号】
【题注】

【标题】 卫生部关于设立卫生部行政复议机构的通知
【颁布单位】 卫生部
【实施日期】 901006
【内容分类】 总类
【名称】 卫生部关于设立卫生部行政复议机构的通知


通知
    为切实保证《行政诉讼法》施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设立“卫生部行政复议机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卫生部行政复议机构的名称为“卫生部行政复议委员会”。
    二、“卫生部行政复议委员会”由部长兼任主任委员,副部长兼任副主任委员。办公厅、政策法规司、人事司、计划财务司、医政司、卫生防疫司、卫生监督司、地方病防治司、科技司、教育司、妇幼司、外事司、药政局、卫生检疫总所等任委员会委员。
    三、卫生部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行政复议办公室”,为复议委员会办事机构,暂设在卫生部政策法规司,对外统一承担卫生部各项具体行政复议。“卫生部行政复议委员会”及所属“行政复议办公室”成员为卫生部行政诉讼应诉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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