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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药材标本出境管理的通知

【字号 :

关于加强中药材标本出境管理的通知

【分 类 号】 4071078201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820914
【失效日期】
【文    号】
【题    注】

【法规名称】 关于加强中药材标本出境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 国家医药管理局
【实施日期】 820914
【内容分类】 药品监督管理
【名    称】 关于加强中药材标本出境管理的通知

 
通知
各省、市、区医药管理局(总公司):
最近,有些省市医药管理部门反映,多次发现外国人借来华进行贸易和旅游,到药材产地参观之机,随意采集中草药标本,并将一些珍贵品种携带出境。为了维护我国利益,保护药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报告》(中办发〔1982〕24号)的规定,并参照海关总署、农牧渔业部《关于对旅客携带动、植物标本出境加强监管的通知》((82署行字第562号)的精神,特通知如下:
一、严禁外国人来华擅自采集动植物药材标本。
二、如确需提供,对于一般的动、植物药材标本需经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审批;稀有、珍贵的及中管的二类品种需经总局审批。
三、今后有关外国人携带中药材标本出境事请与当地动、植物检疫所和海关等部门积极配合,切实做好这一工作。

医药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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