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药材标本出境管理的通知
【分 类 号】 4071078201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820914 【失效日期】 【文 号】 【题 注】
【法规名称】 关于加强中药材标本出境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 国家医药管理局 【实施日期】 820914 【内容分类】 药品监督管理 【名 称】 关于加强中药材标本出境管理的通知
通知 各省、市、区医药管理局(总公司): 最近,有些省市医药管理部门反映,多次发现外国人借来华进行贸易和旅游,到药材产地参观之机,随意采集中草药标本,并将一些珍贵品种携带出境。为了维护我国利益,保护药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报告》(中办发〔1982〕24号)的规定,并参照海关总署、农牧渔业部《关于对旅客携带动、植物标本出境加强监管的通知》((82署行字第562号)的精神,特通知如下: 一、严禁外国人来华擅自采集动植物药材标本。 二、如确需提供,对于一般的动、植物药材标本需经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审批;稀有、珍贵的及中管的二类品种需经总局审批。 三、今后有关外国人携带中药材标本出境事请与当地动、植物检疫所和海关等部门积极配合,切实做好这一工作。 医药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