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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卫生检疫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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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 号】 2360048903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890101
【失效日期】
【文 号】
【题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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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国境卫生检疫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卫生部/财政部
【实施日期】 890101
【内容分类】 卫生检疫类
【名 称】 国境卫生检疫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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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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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国境卫生检疫单位(以下简称“检疫单位”)的财务管理是国境卫生检疫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适应检疫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检疫单位的财务管理,促进检疫事业的发展,根据《会计法》及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结合检疫单位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境卫生检疫单位是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执法单位,依法对入出境的人员和交通工具、运输设备、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医学检查、疫病监测和必要的卫生处理,并对国境口岸、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查和卫生监督、签发有关卫生检疫证件等,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由国内传出,保持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有良好的卫生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国家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检疫,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并根据国务院卫生、财政、物价行政部门共同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条 检疫单位财务管理的任务是利用货币形式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性管理。包括合理组织收入,努力节约开支,正确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遵守财经纪律,保护财产物资的安全;认真编制预决算;加强经济核算和经济责任制;做好财务监督、检查和财务分析工作;进行经济预测,参与经济决策;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检疫单位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资金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等。
第五条 检疫单位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在所长直接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管理财务工作”。具备条件的大中型单位可实行总会计师负责制。要正确处理好集中管理与分工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并处理好同有关单位的财会关系。
第六条 检疫单位财务管理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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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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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为了对检疫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统一领导,应根据检疫单位的规模、人员编制,检疫业务量大小以及担负会计工作任务的多少,设置相应独立的一级财务机构。单位规模较小、未设立独立的财务机构的检疫所,应配备专职的会计和兼职出纳办理会计工作,在财务职权管理范围内相对独立地处理日常会计事务。
第八条 检疫单位财会人员的编制,根据各单位批准设立的财务机构规模和会计业务工作量的大小进行配备。
设有监测体检门诊的单位,应配备收费员或兼职收费员。视工作量的多少,比照医院门诊收费处的人员编制配备。
符合配备审计人员的单位,应按规定另配审计人员。
检疫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药品会计、基建会计、食堂会计纳入相应的科室人员编制,行政上归各部门领导,业务上受财会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选派政治、业务素质好,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财会工作,并加强业务培训。领导应关心他们的生活待遇,保证财会工作时间,及时评定技术职称,充分调动和保护财会人员的积极性。对财会工作有显著成绩的人员,应当表扬和奖励。
财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搞好服务,为发展检疫事业作出贡献。
第十条 各单位的财会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不要随意调换。财务机构负责人或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应经过上级主管单位的同意。一般财会人员调动,要经过财会主管人员的同意。对不宜担任财会工作的人员,上级主管单位有权责成所在单位予以调换。单位对财会人员的错误处理,上级主管财务部门有权责成单位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单位领导和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划分是:各单位领导对财会工作负总责任,经常督促、检查、指导、帮助、保障财会人员依法正确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权限;财会主管人员根据各项政策、制度、规定,负责具体组织领导;财会人员在财会主管人员的直接领导下,根据财会工作的基本任务和各项制度,办理财会工作。
各单位的行政领导人、财会主管人员和财会人员,在执行财政、财务制度方面,对国家负责。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检举揭发。
第十二条 根据检疫单位的情况,财会工作的岗位一般可分为:财务主管,会计主管,出纳,财产物资核算,收入核算,支出核算,体检、门诊收费,药品材料核算,审核等。财务岗位的设置,应根据单位的大小,业务量繁简情况,本着明确分工,密切协作的原则来确定,可以1岗1人,1岗多人或1人多岗。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管理,帐簿登记以及审核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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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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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根据现行检疫单位行政管理体制,检疫单位的预算体系分为二级预算单位、三级预算单位、四级预算单位和报销单位四种。卫生检疫总所是二级预算单位,负责向卫生部计划财务司领报经费和转拨三级单位经费;向卫生检疫总所领拨经费的检疫单位为三级预算单位;向三级预算单位领报经费的为四级预算单位。
对人员较少、规模小的检疫单位,实行收入上交,支出报销,财务不独立核算的单位称报销单位。
第十四条 国家对检疫单位实行“全额管理,差额(定额)补助的预算管理”办法。即采取核定收支,差额(定额)补助,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对有条件逐步向自收自支管理过渡的单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经济自立,实行自收自支管理。对收大于支较多的单位,在核定其收入时,应规定其收入的一部分上交主管部门统筹使用。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其单位性质不变,仍属预算内单位,职工的工资、福利、奖励等均执行检疫单位的规定。各检疫单位都必须按规定编报年度预算收支计划和决算,接受财政监督。
第十五条 预算管理的原则
一、计划管理。各单位都要编制年度预算收支计划,将全部收入和支出列入计划之内,由主管部门报经财政部门审查、核定当年的预算差额补助,据此执行。
二、自求平衡。各单位年度预算收支计划核定后,在计划执行中都要自求平衡。年终,增收节支留用,短收超支不补,收支结余全部留归单位,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三、增收节支。必须按政策、规定,确定收费标准。要求通过扩大为社会服务,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来努力增加收入。一切开支必须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执行各项标准、制度。自筹基建必须经批准列入基建计划,购买专控商品必需按规定报批。
四、合理分配。职工的工资、补贴、津贴、奖金等必须按国家规定发放。在保证事业计划,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年终结余,可以按规定提取基金。
第十六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安排预算资金,各项收入要进行正确的测算,各项支出要合理安排,防止“宽打窄用”。
二、坚持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既要考虑到本单位的需要,又要考虑国家财力的可能,解决好需要与可能的矛盾。凡上级下达了控制指标的,在编制预算时一般不应突破。
三、坚持“勤俭建国,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在编制预算时必须精打细算,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压缩非业务性支出,尽量节省人力、物力、财力。
四、坚持划清资金渠道。属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应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属于专用基金开支的,应列入专用基金预算;属于专项资金开支的,应列入专项资金预算;属于借款项目,应单独申请,不得列入预算内。
第十七条 预算编制的方法
差额单位的预算分为差额补助预算、专用基金预算和专项补助预算三部分,应分别编制,报上级单位审批。差额补助预算根据业务收入,业务支出计算;凡是有定员定额的项目,应按定员定额计算;凡有规定标准的项目,应按规定标准计算;凡没有定员定额的项目可根据上年执行情况,并考虑年度计划增减变化情况测算。
专用基金预算应按规定比例计算收入,按规定的用途安排支出。专项补助预算应根据维修计划和装备计划单独编报。专用基金和专项补助可以统筹使用,能先在专用基金解决的项目,先在专用基金中安排。
第十八条 预算编制的程序。
一般先由基层预算单位提出下年度的预算建议数,并逐级审核上报,然后由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控制数,并逐级分配下达到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根据控制指标正式编制预算,逐级上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定预算。
拟定年度预算应由所长或总会计师审查,并经所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预算确定后,各单位应编制季度用款计划,报主管部门核定后,作为拨款的依据。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办理追加预算。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拨款,采取按季度拨款的办法,每季度的最后1个月的25日前,预拨下1季度的用款,外埠单位可适当提前。
第二十一条 检疫单位收入预算的编制
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参考上年的实际水平和本年度检疫业务量和收费标准变化情况等因素确定。
一、业务收入
1.检疫业务收入。应参考上年检疫的船舶、飞机、交通工具的次数和逐年增长率来确定。
2.传染病监测收入。传染病监测包括体检、预防接种、门诊、巡回医疗等。
应参考上年度传染病监测收入的基础,结合本年度新增项目计算。
3.卫生监督收入。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进、出口数量不断增多。收入应比上年有所增加,在上年的基础上考虑上列因素后确定。
4.检验收入。在上年度检验收入的基础上结合本年度新增检验项目计算。
5.其他业务收入。按上年的实际收入数加上本年度可增加收入因素计算。
二、其他收入。预算编制应参照上年实际情况,并根据预算年度有关因素计算。
三、拨入差额补助费。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预算补助指标编制。
第二十二条 检疫单位支出预算的编制
支出预算应本着需要与可能,工作任务、人员的增减变化,定额标准和物资供应计划及价格变化等情况编制。内容包括:
1.工资。包括国家和集体人员的工资。根据预算年度平均职工人数和上年末平均工资水平,并按国家规定的调资因素计算。
2.补助工资。根据预算年度单位职工人数和有关定额标准计算。
3.职工福利费。根据预算年度单位职工人数,按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提取额度及有关因素计算。
4.离退休人员费用。根据预算年度单位离退休人数及国家有关开支标准计算。
5.公务费。根据预算年度单位平均职工|-----------|
|职工福利费 | | | | |
|-----------|-------|-----|------|-----------|
|离退休人员费用 | | | | |
|-----------|-------|-----|------|-----------|
|公 务 费 | | | | |
|-----------|-------|-----|------|-----------|
|一般修购费 | | | | |
|-----------|-------|-----|------|-----------|
|大型设备更新维护费 | | | | |
|-----------|-------|-----|------|-----------|
|折 旧 费 | | | | |
|-----------|-------|-----|------|-----------|
|租 赁 费 | | | | |
|-----------|-------|-----|------|-----------|
|药 品 费 | | | | |
|-----------|-------|-----|------|-----------|
|医用卫生材料费 | | | | |
|-----------|-------|-----|------|-----------|
|业 务 费 | | | | |
|-----------|-------|-----|------|-----------|
|其他费用 | | | | |
|-----------|-------|-----|------|-----------|
|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 | | | | |
|-----------|-------|-----|------|-----------|
|(二)上交上级支出 | | | | |
|-----------|-------|-----|------|-----------|
|(三)调剂支出 | | | | |
|-----------|-------|-----|------|-----------|
|(四)拨出差额补助费 | | | | |
|-----------|-------|-----|------|-----------|
|三、结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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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财务主管 制表
附表2: 年大修(大购)预算明细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编制 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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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单| | 其中: | | |
| | | | |---------------------| 上级核定 | |
|项 目| | |预算数| 当年指标 | 上年结转 | 专用基金 | 预算数 | 说 明 |
| |量|价| | 安 排 数 | 专项资金 | | | |
|----|-|-|---|-------|------|------|------|------|
| | | | | | | | | |
|----|-|-|---|-----------------------------------|
| | | | |编表说明:一、本表为编制大型修缮和大型设备购置费预算的通用表格。 |
|----|-|-|---| 二、编制大型设备购置预算时应分别列出专业设备和一般设备。单 |
| | | | | 价在1000元及上的设备应分别列出项目,并在说明栏内说明|
|----|-|-|---| 已预付款、交货日期及订购合同等情况。 |
| | | | | 三、编制大型修缮费预算时应分别列出房屋修缮和设备修理。单项 |
|----|-|-|---| 工程在5000元以上的分别列出项目,并在说明栏内说明预付|
| | | | | 款、工程进度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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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财务主管 制表
医药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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