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航行船舶试行电讯卫生检疫的通知
【分 类 号】 4071067904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790416 【失效日期】 【文 号】 【题 注】
【法规名称】 关于国际航行船舶试行电讯卫生检疫的通知 【颁布单位】 卫生部/交通部 【实施日期】 790416 【内容分类】 卫生监督、检疫 【名 称】 关于国际航行船舶试行电讯卫生检疫的通知
通知 为了适应我国的对外贸易和旅游事业的发展,做好疏港工作,加快船舶的周转,加强卫生检疫,严防疫病从国外传入。为此,对国际航行船舶实施进口电讯卫生检疫,特作如下通知: 1.从1979年6月1日起在大连、秦皇岛、天津、青岛、上海、广州黄埔港港口试行电讯卫生检疫。 2.试行电讯卫生检疫的范围,暂定为我国国际航行的船舶。对外籍船舶,如自愿申请电讯卫生检疫,符合条件的也可以酌情办理。 3.中国远洋公司应通知所属各船舶,根据对船舶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卫生要求,向所在港口的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办理电讯卫生检疫手续。 4.各港务机关或外轮代理公司应把电讯卫生检疫视为提高运输效率,做好港口疏运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并负责做好卫生检疫的电讯、电报的传递工作。 5.各卫生检疫所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做好准备,按时试行电讯卫生检疫。 6.请各港口的海关、边防等检查单位协助支持做好此项工作。 在试行电讯卫生检疫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医药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