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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民委关于在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对孕妇和育龄妇女进行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接种的通知

【字号 :

卫生部、国家民委关于在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对孕妇和育龄妇女进行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接种的通知

【分 类 号】 4071048701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870410
【失效日期】
【文    号】
【题    注】

【法规名称】 卫生部、国家民委关于在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对孕妇和育龄妇女进行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接种的通知
【颁布单位】 卫生部/国家民委
【实施日期】 870410
【内容分类】 妇幼卫生与保健
【名    称】 卫生部、国家民委关于在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对孕妇和育龄妇女进行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接种的通知

 
通知
为减少和控制新生儿破伤风的发病,保护母婴健康,实现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 各国都要致力于1990年使新生儿破伤风死亡率降至1‰以下,到2000年降 到0的指标,1985年卫生部妇幼卫生司委托全国计划免疫专题委员会,根据世 界卫生组织提出的原则,结合我国实际,在河北省进行新生儿破伤风回顾调查及孕 妇破伤风类毒素免疫研究试点。结果证明,对孕妇进行免疫接种是控制新生儿破伤 风的有效措施。 经研究,决定对新法接生未能普及的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先进行孕妇和育龄妇 女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接种试点,并逐步推广。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孕妇和育龄妇女免疫接种工作的领导,从人力、 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妇幼保健、卫生防疫部门在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领 导下,共同努力,密切配合,做好这一工作。
二、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疫苗供应,并协助妇幼保健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宣传及专 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妇幼保健部门负责做好孕妇和育龄妇女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接种实施工作。
四、有关地区的民族工作部门帮助做好宣传工作。希望各地切实做好工作,认 真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及问题,并将开展工作的情况及时报卫生部妇幼卫生司、卫生 防疫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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