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成立卫生部药品不良反应监察中心的通知
【分 类 号】 4071098905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891116 【失效日期】 【文 号】 【题 注】
【法规名称】 卫生部关于成立卫生部药品不良反应监察中心的通知 【颁布单位】 卫生部 【实施日期】 891116 【内容分类】 编制与机构 【名 称】 卫生部关于成立卫生部药品不良反应监察中心的通知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上海医科大学药学院: 为了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察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技术复核和情报资料的汇总交流,经研究决定成立卫生部药品不良反应监察中心。该中心办公室设在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内,不增编制,人员由所内调剂解决,经费在该所年度事业费内调剂,不另增加经费,其主要任务是: 1.根据我部的计划和安排,对我国的药品不良反应监察进行业务技术组织工作; 2.收集、整理、分类、储存与评价来自各地的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资料; 3.在药品安全性方面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咨询; 4.定期或不定期编印、出版药品不良反应方面的信息,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安全用药; 5.负责对外联络和开展国际科技与情报交流等。 另,我部决定在广东、黑龙江、湖北和部队的四所医疗单位扩大试点工作。 医药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