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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卫生系统学位工作的管理,根据卫生部学位委员会工作的需 要,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卫生部学位委员会的任务是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卫生部的领导下, 在卫生系统内,完成以下各项工作: 一、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其他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
二、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委托,组织医学门类有关学科、专业申请学位授权 的初审工作; 二、指导和检查学位的授予工作; 四、负责卫生部直属单位名誉博士学位的审核和报批工作;
五、根据卫生系统的特点,对学位条例的实施办法和学位工作提出建议,经批 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条 卫生部学位委员会一般每年举行1次会议。必要时也可以由主任委员
决定召集临时会议。 第四条 卫生部学位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可以提交书面发言。
第五条 卫生部学位委员会会议议程,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商定后,提交 会议决定。委员也可以向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提出议程建议。 第六条
卫生部学位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与所议事项有关 的单位或个人列席会议。 第七条 卫生部学位委员会会议决议的形成,应当经过充分讨论和民主协商。
决议需由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列入会议议程的讨论事项,在讨论中如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研究的,经会议同 意,可暂不作决定,授权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研究或与有关方面协商后决定,或
将研究协商后的意见提交下次会议决定。 第八条 卫生部学位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前1个月,由卫生 部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委员会组成人员
。 第九条 卫生部学位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对日常重要的 学位工作作出决定。 第十条 卫生部学位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的决定,由卫
生部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实施。卫生部教育司负责领导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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