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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认可卫生部进修医学教育基地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号 :
卫生部关于认可卫生部进修医学教育基地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

【分类号】4071088301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日期】831107
【失效日期】
【文号】
【题注】通知

【法规名称】卫生部关于认可卫生部进修医学教育基地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卫生部
【实施日期】831107
【内容分类】科技教育
【名称】卫生部关于认可卫生部进修医学教育基地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


    1978年以来,卫生部在全国条件较好的教学、科研、卫生医疗等单位恢复 和建立了一批进修医学教育基地(以下简称进修基地),举办各类专科和专题进修 班1,511个,培训技术骨干27,400人,对促进我国进修医学教育的发展 和医学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起了积极作用。 根据中央关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并使 进修医学教育工作逐步实现正规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必须对卫生部原有进修基地 重新进行一次审定,对管理工作、招生工作和经费补助办法等做一些必要的调整和 改革,以利于加强进修基地的建设,扩大主办单位自主权,更好地为各地有计划、 有目的的培养医药卫生高级专门人才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此次审定认可95个单位为卫生部进修医学教育基地,开设685门 进修课程(详见卫生部进修医学教育基地课程目录),原则上五年不变,其调整和 停办须按隶属关系进行审核并报我部科教司批准。 二、从1984年起,经认可的进修基地于年底将翌年年度招生计划下达各卫 生厅(局)(医学院校可直接下达),并按确定的进修课程、招生人数、招生范围 、招生对象自行组织招生工作,不再由我部统一分配名额。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各 进修基地招生计划和《课程目录》直接向进修基地报送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考试。 招生采取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进修基地进行考试,择优录取的办法。对 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三分之一试点县应当优先照顾,对进修基地所在省、市 、自治区也应给予适当照顾。 三、进修基地必须按确定的“进修时间”和“指导教师”,根据教学计划安排 教学工作,不能“以干代学”,切实保证教学质量。 学员学习期满,必须进行理论考试和技术考核,或撰写临床经验总结文章,考 试考核或评审合格者,由进修基地发给结业证书,为晋职调资的依据之一;不合格 者不发结业证书,亦不予补考,也不延续进修。 四、认可后的进修基地,我部将根据需要和可能,分期分批给予一定的教学设 备补助费,以改善办学条件。卫生部临时委托举办的短期培训班和聘请国外专家来 华举办的讲习班等,所需经费亦由我部按有关规定另作安排。 学员的进修费由选送单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向进修基地全额交纳,卫生部不再 予以补助。对内蒙、广西、宁夏、新疆、云南、贵州、青海、西藏八个省、区的进 修生仍由我部全额补助。 上述地区凡不由卫生部或卫生厅(局)直接拨付或划转高教经费预算的高等医 学院校,以及非卫生部门(含军事部门)的所属单位选送的进修人员,应照章缴费 ,卫生部不予补助。 各进修基地应将学员名单于每年九月底以前报我部科教司,以凭拨款。 五、各进修班结束后一个月内,由进修基地做出书面总结和填写结业生名单, 报卫生部科教司备查。 六、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亦请及时函告我部科教司。《通知》下达后 ,凡与其抵触的,应即行废止。
    附件:卫生部进修医学教育基地课程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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