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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科学研究基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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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科学研究基金管理条例

卫科计发(1994)第0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防病治病能力和医学科学水平,解决防病、治病和保护人民健康的关键性科学技术问题,发现和培养人才,提倡公平竞争,鼓励分工协作,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在原暂行条例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卫生部科学研究基金面向全国卫生系统,卫生系统的医药卫生科技工作者均可提出申请。
第三条 卫生部科学研究基金分为"课题基金"和"项目基金"两种,每两年招标一次,具体实施步骤是:宏观指导,公开招标;自由申请,单位审核;同行评议,择优支持;签订合同,定期检查;按年度拨款,专款专用。
第四条 支持创新,防止重复是卫生部科学研究基金资助工作的宗旨。卫生部科学研究基金课题不能和国家攀登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研究内容相重复,一经发现则取消卫生部科学研究基金的拨款。
第五条 卫生部科学研究基金资助的课题,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占30%左右,应用研究占60%左右,开发研究占10%左右。
第六条 卫生部科学研究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有关事业费、科技三项费以及国内外捐助和其它经费。
卫生部科学研究基金资助课题经费的申报和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必须符合卫生部科学研究基金的资助范围。
第八条 申请者必须是课题的实际主持人和从事申请课题研究工作的在职科技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含65岁),专业技术职称不限。
第九条 申请者每次申请本基金的项目数不超过两项,但得到本基金资助的课题只限一项。
第十条 卫生部科学研究基金择优支持具备下列条件的研究课题:
1、有重要科学意义或有重要应用前景及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结合我国卫生事业的需要针对我国疾病发生发展的规律,复盖面广、带动性强,直接为防病治病服务的研究;以及开发高新技术及软科学的研究。
2、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可获得新的研究成果或近期可取得重要进展的研究。
3、申请者与课题组成员具备实施该课题的研究能力、工作基础和可靠的时间保证,并具有基本的研究条件,其中包括实验动物、情报信息、主要设备和试剂等。
4、经费预算合理。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者须按要求,认真、实事求是地填写《卫生部科学研究基金申请书》
第十二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应对研究课题的科学意义、研究物色和创新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等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意见。申请者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对完成该项研究的有关条件做出保证。
第十三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的受理时间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和部直属单位统一审核盖章后,将申请书一式六份和软盘上报(个人申报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各类基金时,须交纳一定的评审费,未交纳评审费的申请项目,不予受理。

第四章 基金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中要特别注意发现和保护创新性强的课题。
第十六条 科学基金资助课题,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评审遴选。
第十七条 针对申请课题的内容选择评审专家,他们应具备:
1、从事实际研究工作、学术造诣较深、学术思想活跃、熟悉被评审课题学科领域的国内外情况,有评议分析能力、学风严谨、办事公正的同行专家、管理专家、和信息专家;
2、群体结构合理,专业对口,具有代表性;
3、与所评审的课题无利害关系。
第十八条 卫生部科学研究基金建立两级评审制度。一级评审专家对被评课题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研究条件、研究内容的可行性等作出评价,提出是否中标的初步意见;二级评审专家由知名专家(同行专家、管理专家和信息专家)科技管理部门的领导,在查新的基础上根据卫生事业的需要和经费的多少,在一级评审专家初选的课题中选出本基金资助的课题,提出经费的资助强度。
第十九条 参加评审人员要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书的内容、评审情况等要严格保密。
第二十条 卫生部负责对申请课题的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1、申请手续不完备;
2、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3、不符合卫生部科学研究基金资助范围和有关规定;
4、申请经费过多,本基金无力支持;
5、对曾获本基金资助课题,但在执行中违反本基金条例或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原定科研任务的。
第二十一条 在条件相近时,属下列情况的研究课题,卫生部科学研究基金优先 予以支持:
1、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
2、少数民族地区、老区和边远地区的科技工作者;
3、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条件开展的研究课题。
第二十二条 卫生部科学研究基金资助课题经费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科研业务费
测试、计算、分析费;国内调研和参加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费;程序编制费;论文印刷费。
2、实验、材料费
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费;样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
小型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和加工费。但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冷藏空调设备及行政办公设备等费用不得列入经费预算内,根据课题评审批准结果,经受资助单位领导批准,按专控商品规定报批购买。
4实验室改装费
为改善资助课题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简易改装所开支的费用。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不得列入科学基金开支。
5、协作费
指外单位协作承担资助课题研究试验工作开支的科研经费。
6、课题组织实施费(管理费)
受资助单位可按每个课题获得的实际拨款额度提取10%作为组织实施费(管理费)。但每个课题累计提取最高限额为1万元,项目基金每个累计提取最高限额为2万元;主要用于:
(1)本课题研究工作所需水、电、气等费用的补贴;
(2)本课题组织实施中开展评议、验收和其他管理活动开支的资料费用;
(3)按有关规定支付课题聘用人员(包括评议、验收人员)的劳务酬金。
各受资助单位必须按当年实际拨款额和规定比例提取,不得超前提取、层层重复提取或提高限额。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不包括国际合作交流经费。

第五章 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受资助单位必须指定专门银行帐号,按项目单独建帐,专款专用,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核算。
第二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在本单位财务、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资助经费,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十五条 受资助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科研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按课题并依据开支范围设立多栏式经费支出帐目。
第二十六条 受资助单位或受资助课题负责人不按规定要求报送卫生部科研基金报表,或违反科研基金管理规定的,视情节可缓拨经费。按规定予以纠正补报后,下半年补拨。逾期不补报、不纠下的,停止拨款。
第二十七条 课题资助结束后三个月内,课题负责人应抓紧清理历年帐目,核实拨款与支出数字,严格按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认真编报《卫生部科研基金课题资助经费决算表》并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后,上报卫生部。
第二十八条 课题完成后,要按基金课题管理办法验收考核,在确认保质保量完成研究计划,并经批准决算后,可从其课题结余经费中提取40%的劳务酬金,根据贡献大小发给从事该课题的科技人员和科研基金管理人员,但提取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实拨总经费的10%(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余用于受资助课题负责人的其它科研基金资助课题的研究。如无其它科研基金资助课题可用于其它研究工作。末完成研究计划的课题,不得从结余经费中提取劳务酬金,结余经费由受资助单位收回,用于支持其它科研基金课题研究工作。中止、撤消的课题,不得从结余经费中提取劳务酬金。
第二十九条 课题组成员、协作者及所在单位,均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本条例规定。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基金资助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单位财务部门有权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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