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在铁路系统聘任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及有关发证事宜的通知
【分 类 号】 2360028903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890925 【失效日期】 【文 号】 【题 注】 通知
【法规名称】 卫生部关于在铁路系统聘任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及有关发证事宜的通知 【颁布单位】 卫生部 【实施日期】 890925 【内容分类】 综合 【名 称】 卫生部关于在铁路系统聘任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及有关发证事宜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部决定在铁路系 统聘任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1.在铁道部卫生保护司聘任3名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在铁路系统各大路局中 各聘任1-2名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由铁道部卫生保护司推荐,报我部批准并发给 证件。 2.铁路各大路局所属系统需要设置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由各大路局的卫生 主管机构推荐并商请所在地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由所在地省级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发给证件,在其路局所辖区域内,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和铁道部卫生主管机构 交付的传染病监督管理任务。被聘任的铁路系统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应报铁道部卫生 主管机构备案。 3.铁路系统设立传染病管理检查员,由铁道部卫生主管机构审批并发给证件 。 4.其他部门和中央直属各大厂(场)矿、企业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聘任工作 ,可参照本通知第2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