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授权公布传染病疫情的通知
【分 类 号】 2360028906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891108 【失效日期】 【文 号】 【题 注】 通知
【法规名称】 卫生部关于授权公布传染病疫情的通知 【颁布单位】 卫生部 【实施日期】 891108 【内容分类】 防疫类 【名 称】 卫生部关于授权公布传染病疫情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现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以决定及时如实地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疫情 ,并同时将对外公布的疫情报我部备案。 发生鼠疫、霍乱、病毒性肝炎、流行性出血热暴发性大流行的疫情,以及艾滋病、性病(淋病、梅毒)病例,在对外通报和公布前须征得卫生部的同意。 任何其它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准对外通报、公布和引用发表未经公布的传染病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