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实施进口药品许可证制度具体事项的通知
【分类号】 4071018806 【时效性】 有效 【颁布日期】 880622 【失效日期】 【文号】 【题注】
【标题】 卫生部关于实施进口药品许可证制度具体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 卫生部 【实施日期】 880622 【内容分类】 综合 【名称】 卫生部关于实施进口药品许可证制度具体事项的通知
通 知
根据我部(87)卫药字第34号文要求,进口药品许可证制度将于今年7月 1日起正式实施,请认真执行。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7月1日起,进口药品的单位一律凭外商持有的我部核发的《进口药品 许可证》签订合同。未经我部批准,进口未取得许可证的药品,口岸药品检验所不 得接受报验。但今年7月1日前签订进口合同、12月31日前到货的未取得许可 证的进口药品,仍可接受报验。 二、对于医疗特需但尚未取得《进口药品许可证》的品种,进口单位需报经我 部批准后方可签订合同,口岸药检所凭批件接受报验。报批的程序和要求是:进口 单位填写《进口药品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与外商申请许可证相同的资料,经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签署进口数量和到货口岸等意见后,向我部 申请;属于使用中央外汇进口药品的单位,可直接向我部申请。实际进口数量不得 超过批准进口的数量。 三、我部(85)卫药字第67号《关于加强进口药品管理的通知》和(85 )卫药字第87号《关于进口药品管理的补充通知》即时废止。 附件:《进口药品申报表》格式(略)